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涉侨民事纠纷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侨投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6-12-02 来源:江西省侨联 作者: 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赣高法〔201617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涉侨民事纠纷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侨投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法院、各设区市侨联: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健全涉侨民事纠纷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侨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健全涉侨民事纠纷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涉侨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侨胞侨眷、侨商侨企在赣生产生活、创新创业日益增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涉侨民事纠纷(本意见中专指涉侨民事案件)也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侨联职能,及时化解纠纷,依法保护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侨纠纷、加强涉侨维权工作,促进涉侨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在处理涉侨纠纷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涉侨纠纷在华人华侨中传导力强、舆论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等特点,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涉侨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切实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涉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庭审调解和庭外调解、和解有效衔接机制,形成解纷合力,依法妥善处理好涉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依法开展涉侨案件审判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涉侨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强化侨务意识,把涉侨审判工作放到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大局中谋划,增强涉侨投资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涉侨法律法规。在涉侨审判工作中,既要适用民事实体法、程序法,也要注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涉侨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履行涉侨审判职能,努力提升涉侨案件审判质效

3.认真贯彻相关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涉侨案件当事人虽为中国籍,但其经常居所地在域外的,即使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内、标的物也在国内,仍应依法将此类案件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4.建立健全涉侨审判网络。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专门的涉侨审判组织或者相对固定的涉侨案件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熟悉侨务工作政策的人员负责审理涉侨民商事案件,确保案件质效。

5.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上级法院应加强对涉侨案件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力度,对重大、敏感涉侨案件,下级法院应按程序向上级法院报备。

6.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规范庭审,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透明。积极开展涉侨案件法律文书上网、涉侨案件网上庭审直播,邀请当地侨联组织、侨界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旁听涉侨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发布涉侨典型案例。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举措,以公开促公正。

五、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涉侨案件便民诉讼措施

7.强化效率和优先意识,对涉侨民商事案件,力争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

8.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为涉侨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便利。对于在国外工作、生活不便回国参与诉讼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利用视频远程开庭及通过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积极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依法减轻当事人诉累。

9.对涉侨案件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10.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11.对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资企业的来信、来访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涉侨部门和侨联组织转交的信访材料,要确定责任人认真落实,努力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

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涉侨维权工作合力

12.各级法院与侨联组织等涉侨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工作交流、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制度,并明确具体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促进常态化、机制化的沟通联系与协调互动。

13.建立涉侨案件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充分发挥侨联等有关单位、侨商会等侨界组织、民间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作用,妥善解决涉侨矛盾纠纷。各级法院可聘请由侨联组织推荐的侨界人士担任涉侨案件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调解涉侨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其熟知侨情民意,掌握涉侨政策法律,涉侨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14.各级法院可与侨联组织探索建立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协助、信访接待协助协作、专家论证研讨等机制。

七、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延伸涉侨审判职能

15.及时了解涉案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握司法需求,积极制定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措施。

16.通过深入侨资企业调研座谈、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邀请侨资企业人员旁听庭审案件等途径,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帮助有效防范控制法律风险,支持侨资企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涉侨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赣高法〔200851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18印发